校办工作
时间:2022-12-15 10:00:26 点击:
(通讯员 廖鹏程)按照《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动新一轮高等学校章程修订工作的通知》(鄂教政法办函〔2022〕2号)要求,以及《长江大学章程》(2016年核准稿,以下简称《校章》)第七十二条第五款“举办者依法要求学校修订章程”之规定,经2022年4月12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对现行《校章》进行修订。
4月至5月,学校办公室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文献检索、政策咨询等前期准备工作,广泛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和兄弟高校章程修订经验,以新时期党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6月至10月,由学校办公室牵头、全校共同参与,对章程相关内容进行初步修订,形成《校章》修正案。10月至11月,通过座谈会、交流访谈、信函、邮件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政府有关部门、校内组织、师生员工、校友的意见,征集并梳理意见83条。11月25日,学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执委会会议,对《校章》修正案进行了讨论,提出了修改建议;12月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并通过《校章》修正案;12月9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并通过《校章》修正案;12月13日,将相关材料报送至省教育厅。
本次修订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一是政治性。坚持党的领导,以习近平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为根本遵循。本次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习近平同志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作为根本遵循,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同志关于高等教育的新观点新论断新理论,以适应新时代党和人民对高等教育的新要求。
二是时代性。坚持与时俱进,以新时期党关于高等教育的法律法规为主要依据。《校章》自2016年颁布实施以来,党和国家出台、修订了一系列关于高等教育的重要法规。因此,本次《校章》修订要与时俱进,及时对相应内容予以修改。
三是传承性。坚持实事求是,以省教育厅核准的现行《校章》为基础蓝本。本次《校章》修订工作,既要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征求师生员工的意见,但同时也要坚持实事求是,在现行《校章》基础上进行补充和完善,宜作小改,不作大改。
四是规范性。一是格式规范,符合公文统一格式要求;二是语言规范,表述准确、精炼;三是内容规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
五是系统性。《校章》的各项内容之间思路清晰、逻辑清楚、相互协调统一,没有相互矛盾和冲突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