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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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单位的泄密案件查处主体地位

时间:2021-03-08 13:26:07     点击:

(转自《保密工作》2020年第12期)

保密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保密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其中赋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职能,这是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泄密案件查处职权的基本法律依据。在具体工作中,个别案件查办部门及其办案人员对泄密案件查处主体的认识有失偏颇,甚至越俎代庖,未能充分发挥机关单位在查处工作中的能动性,实践中对以下几点需要厘清和掌握。

一、保密法律法规没有排除机关单位的泄密案件查处主体地位。保密法第四十二条授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依法组织开展”是指依照保密法律法规提出有关工作规划,部署安排工作任务,督促落实工作措施,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保密法第四十四条进一步明确了保密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方式,其中对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也要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线索和案件,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可以看出,保密法律法规并没有排除或者限制机关单位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而是更多地从规范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自身查处案件权限、程序和标准的角度,积极推进保密依法行政。

二、机关单位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对于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不直接调查的泄密案件,机关单位应在其组织、督促和指导下,迅速采取补救措施,研究制定调查方案,确定调查方向和工作步骤,查明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过程和事实,明确直接责任人以及相应的监管、领导责任人员,并及时向其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在查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基础上,机关单位应当根据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法律和党内法规的相关规定,同时参照《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中对应条款,按照组织人事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或相应的党组织给予政务处分或者党纪处分。

对于不适用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责任人员,由机关单位根据其内部管理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条款,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责令作出检查、经济处罚、取消资格(待遇)、职务调整、停职、辞退、解聘或解除合同等形式的组织处理。机关单位在泄密案件查处工作中的另外一项重要职责是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针对案件暴露出的问题、隐患和漏洞,研究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标准和工作措施,在规定时限内予以完成、落实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三、审慎行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分建议权。保密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保密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并调离涉密岗位。保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机关单位对违反保密规定的人员不依法给予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纠正。《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进一步确认,应当依法依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该办法行使处分建议权,向有关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另外,2019年11月10日起施行的《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办法》也明确要求,发现党员涉嫌违犯党纪、依规应当由纪检机关处置的问题线索,发现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依法应当由监察机关调查处置的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在具体的案件查办工作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并不是所有的泄密案件都必须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向机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才会实际行使处分建议权。其次,业务实践中相当部分的案件可以由机关单位先提出拟处分意见,如果遇有涉案机关单位怠于提出意见、畸轻畸重等情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再依法提出处分建议。再次,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提出处分建议的,一般可以给出处分种类和档次幅度,也可以仅提出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原则性意见。最后有必要强调一点,适用《保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建议办法》第二章分则中具体条款(规定了给予各种保密违法违纪行为的具体处分档次幅度)的前提,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已经决定对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切不可简单地按图索骥、对号入座,对所有泄密案件不加区分地“套用”处分档次幅度。

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和实际业务工作中,既要突出党管保密,强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为专业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作用,又要坚持机关单位的主体地位,正确履行其在泄密案件查处中的各项职责,彻底解决在案件调查、人员处理、开展整改等工作环节中发现的各种保密管理问题,从而全面提高机关单位的保密工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