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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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办法(长大办发〔2016〕11号)

时间:2021-03-04 16:04:36     点击:


201611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涉密科研项目保密管理,规范科研涉密人员保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承担的合同甲方确定或经校党委保密委员会确定密级的科研项目(以下简称“涉密项目”)。

第三条 涉密项目保密管理是指项目论证、申报、合同订立、研制、结题、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

第四条 参与涉密项目人员应自觉遵守学校保密管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涉密项目保密管理工作按照“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涉密项目负责人、相关二级单位(含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院、系等)、保密委员会等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六条 涉密项目负责人对所承担研制任务涉及范围的保密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是涉密项目保密管理第一责任人。对参研人员进行保密教育,落实保密管理要求和措施,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落实涉密项目保密工作与项目任务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负责涉密项目的论证、立项、研制、结题和归档等全过程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七条 所在二级单位(含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院、系等)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涉密项目保密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定期听取保密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对科研保密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分管保密工作的负责人负分管领导责任,研究部署保密工作,组织、监督保密工作开展;保密员负责协助单位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涉密项目的保密管理工作。

第八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是涉密项目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监督、管理责任。

第九条 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对涉密项目的保密工作负监督、指导责任。

第三章 密级确定与变更

第十条 涉密项目密级确定和变更工作,参照《长江大学国家秘密事项确定和变更管理办法》实施。

第十一条 涉密项目立项部门(单位)已确定密级的,执行项目所产生和涉及的所有文件、资料等按照规定的相应密级进行密级确定及管理;项目来源为涉密项目的,须履行定密审批手续,填报《长江大学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审批表》(附件1)。

第十二条 学校作为协作配套单位(乙方)的科研项目,若委托方(甲方)确定为涉密项目,须在合同文本中明确项目密级和保密条款,说明定密理由、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重要涉密项目还应签订保密协议。

第十三条 涉密项目研制过程中,因该项目产生的涉密载体,须履行定密审批手续,按照学校定密程序进行密级确定及管理。

第十四条 涉密项目组应制定本项目组《涉密事项一览表》,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项目相关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在保密期限内因实际情况变化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及时解密。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变更以及在保密期限内需要解密的,由原确定机关、部门或单位批准。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涉密项目负责人、管理人员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涉密人员,按照其所经管和掌握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密级确定涉密等级,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组涉密人员(含涉密学生,以下同),应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培训,主动接受所在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学校保密工作机构的保密审查和保密工作检查等保密管理工作;二级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密人员的经常性保密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对涉密项目研制过程中的重要涉密活动、外场试验、人员出国(境)等环节进行专项保密教育。

第五章 项目申请与合同订立

第十七条 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接收涉密项目指南及相关文件,依据上级部门确定的知悉范围等要求,按照学校涉密指南程序予以发布。

第十八条 教师查阅涉密项目指南,须履行审批、登记、身份确认等手续,并签订《长江大学保密承诺书》(附件2)。

第十九条 涉密项目订立合同时,应履行涉密项目申请审查审批手续。项目组成员须严格执行《长江大学涉密人员管理办法》,办理涉密人员审查审批等手续,签订《长江大学涉密人员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条 涉密项目论证、申报阶段,均须先期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涉密载体按学校相关保密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章 项目过程管理

第二十一条 涉密项目组应严格控制国家秘密事项的知悉范围,依据工作需要使用和管理涉密项目的有关涉密事项。有关涉密事项具体指:涉密项目的信息查阅,论证、申报,立项、合同签订,经费办理,登记退税,设计研究,实验、试制,对外协作,总结、验收、归档,成果申报等过程中涉及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涉密项目研制过程中,涉密项目组应严格执行学校保密制度,各环节的保密管理应符合国家和学校保密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 涉密项目组应自觉接受学校和所属二级单位(含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院、系等)的保密检查,并做好自查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第二十四条 涉密项目在办理立项、入款、结算等有关经费事项时,由业务主管部门集中对项目名称、来源等涉密信息进行非密化处理。

第七章 结题和归档

第二十五条 涉密项目结题后,与项目有关的所有涉密载体均应归档或销毁。归档材料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依照《长江大学国家秘密事项密级确定和变更管理办法》进行审定。

第二十六条 产品类项目交付阶段的存放、试验和运输等,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产品类和横向科研项目交付后,因工作需要涉密项目组留存的处于保密期内的产品技术资料,须按照涉密载体进行管理。

第八章 专利申报、成果奖励与成果推广

第二十七条 涉密项目申报专利,若涉及国防应用的内容,必须申请国防专利,并委托国防专利局指定的代理机构代理。如申请非国防专利,须对相关内容进行非密化处理,由学校授权其所在二级单位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涉密项目的鉴定,须由任务(计划)下达部门及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或评审,不得脱离立项部门,跨行业、跨部门申请鉴定。

第二十九条 涉密项目奖励申报过程中产生的涉密载体(含报奖系统生成的电子版文档),按照学校相关保密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条 涉密项目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须选择具有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进行,其保密管理要求参照《长江大学涉密科研项目协作配套保密管理办法》执行;在不具备保密资格的单位实施推广和转化的,应进行非密化处理,经学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审查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据《长江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办法》,视情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和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1 长江大学涉密科研项目定密审批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2 长江大学保密承诺书.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