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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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办法(长大办发〔2016〕12号)

时间:2021-03-04 10:46:42     点击:

 

20161116日)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共中央保密委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的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确定,按照“积极防范,突出重点,严格标准,严格管理”和“业务工作谁主管,保密工作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管理。

第一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

第三条 确定依据

(一)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中经常产生、传递、使用和管理绝密级或较多机密级、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部门,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门。

(二)学校集中制作、存放、保管国家秘密载体及重要密品研制、实验的专门场所,应确定为保密要害部位。

第四条 确定程序

(一)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意见,并根据相关保密规定下达防护要求;

(二)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待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现场审查,填写《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现场审查表》(附件1);

(三)待确定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填写《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定表》 (附件2)

(四)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将符合规定要求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提交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 变更程序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变更,应根据确定要害部门、部位的原则做出相应调整。符合撤销条件的,应填写《长江大学撤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附件3),报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审批。

第二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管理

第六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所属二级单位(含职能部门、直属单位、院、系等)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是: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安全保密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安全保密防范措施;定期组织保密检查,做好监督管理。

第七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负责人是安全保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认真履行保密责任书条款,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责任书,落实保密责任;负责开展经常性保密教育,增强教职员工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制度;维护防盗报警、视频监控、门禁系统等安全保密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定期开展保密检查,及时整改不安全隐患。重大隐患或不能解决的隐患,须及时向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配合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失泄密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 管理要求

(一)建立严格的保密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应与校党委保密委员会签订《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保密责任书》(附件4),并存档备案。

(二)建立安全保密隔离措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须装配铁门、铁窗、铁柜及防盗报警装置,并根据有关规定安装必要的视频监控、电子门禁系统等。

(三)实行出入登记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校外人员,应填写《长江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附件5),经所属单位负责人审批,履行登记手续,并有专人全程陪同。因工作需要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校内其他单位(部门)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填写《长江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表》(附件6)。

(四)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工勤服务及外协人员上岗前须经过资格审查,填报《长江大学涉密场所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附件7),签订《长江大学保密承诺书》(附件8),经所属单位保密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

(五)实施工程改造,须制定保密工作方案,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才能施工。要将保密管理与工程实施同计划、同设计、同检查、同验收。

(六)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应定期研究和部署保密工作,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保密自查,认真配合保密检查。

(七)制定严格的保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并在场所内的醒目位置张贴保密警示:1.严禁带入和使用无线电子设备,包括手机、对讲机、无线网络设备等;2.严禁带入与工作无关的具有存储或信息采集功能的电子设备或电磁介质;3.未经批准,不得带入具有录音、录像、拍照、信息存储等功能的设备,不得组织参观。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监督检查,实行学校监督检查与涉密部门、部位自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应每月进行一次自查;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每季度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一次检查;保密委员会每年上半年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一次抽查,年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实行年审制度,每年进行一次。年审时须提供附件2-8的执行记录。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学校将依据《长江大学保密工作奖惩办法》,视情给予处罚。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附件6 长江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登记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2 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定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1 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现场审查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3 长江大学撤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4 长江大学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负责人保密责任书.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7 长江大学涉密场所人员上岗资格审批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5 长江大学外来人员进入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审批表.doc】已下载次 附件【 附件8 长江大学保密承诺书.doc】已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