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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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公务用车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21-11-14 10:36:06     点击:

(长大校发〔2009〕137号)

为加强学校公车管理,规范用车行为,提高公车使用效率,强化安全意识,明确安全责任,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用车范围

(一)校领导上下班、市内开会办事和外地出差等用车。

(二)来客来访用车:上级领导来校检查、指导工作和以学校名义邀请的国内外客人用车;各单位邀请的国内外著名专家学者来校开展学术活动用车;兄弟院校、友好单位、杰出校友等来校考察用车。

(三)中层干部参加工作会议等公务活动用车。

(四)学校大型活动和专项活动用车。

(五)经学校批准的其他公务活动用车。

二、公务用车申请

(一)除接送校领导上下班外,因工作需要并符合上述公务用车范围的,须按公务用车程序办理申请手续。

(二)部门或个人因公务需要用车时,应提前向公车所在管理部门申请,并填写《用车申请单》,由公车所在管理部门安排车辆。

三、公务用车日常管理

(一)各公车所在管理部门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公车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本部门所负责的公车使用和管理制度,并将有关制度通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二)公车只用于公务活动,并由专职司机驾驶,司机不得私自将公车借出或转交他人驾驶。

(三)校园巡逻、物资采购等特殊用途公车,由特殊用途公车所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驾驶,指定的驾驶人不得将车辆借出、转交他人驾驶或使用特殊用途公车从事非公务活动。

(四)严禁公车私用,所有司机未接到公车所在管理部门的派车通知不准出车。

(五)严禁领导干部驾驶公车(含特殊用途公车)上下班、出差。

(六)在确保学校正常上下班和公务活动用车的前提下,学校公车可适当用于教职工个人活动、学生用车、各部门自行组织的外出活动等非公务性质活动用车。用车申请手续参照公务用车审批手续办理,并按规定收取费用(含成本费、人工费、折旧费)。

四、公务用车安全责任

(一)学校公车所在管理部门的公车驾驶员为学校公车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科研经费购置的车辆,课题负责人为车辆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二)学校公车所在管理部门要定期组织公车驾驶员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按期办理车辆年检、购买保险等相关业务,做好车辆日常检查与保养,保证车况状态良好,并做到安全使用。

(三)各公车所在管理部门要严格落实公车管理责任制,并与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双方责任,没有签订安全责任书的人员,不得驾驶公车。

(四)公车驾驶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及道路管理条例,确保安全驾驶,不得违章驾驶,不开故障车,不开疲劳车,杜绝酒后驾驶。

五、租用车辆规定

(一)部门在学校车辆不能满足公务需要时,可租用校外具有营运资质的公司车辆。租车时应对租用车辆资质进行认真审核,并签订租车协议,明确各自承担的经济和法律责任。租用校外车辆的费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分管校领导审核,凭租车协议和发票到财务部门报销。

(二)学校不提倡部门租用私车出差。学校工作人员确因紧急公务租用私车出差时,应填写私车租用(出差)审批表,由所在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租用私车产生的费用,凭审批表按实际行驶公里数给予每公里1.60元的租车费,不再报销燃油、过路、过桥及停车等费用,同车人员也不再享受交通费补贴。租用私车费用由各部门负责人核准签字,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部门报销,在各部门预算经费中支付。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由车主和驾驶人员依法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三)学校不提倡教职工驾私车从事科研学术交流活动。教职工确因工作需要驾私车从事科研学术交流活动的,产生的费用可在其项目科研经费中支出。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六、学校不提倡教职工驾私车上下班。教职工驾私车上下班如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件,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教职工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学校不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七、本着“能不用则不用、能少用则少用,能合用则合用”的原则使用学校公车,教职工外出处理公务尽可能利用公共交通工具。

八、因违反本办法引发交通纠纷、交通事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均由相关单位或个人承担,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