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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6-09-27 15:52:42     点击:

长大校发2016181    20169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事项的接待工作,参照《荆州市党政机关商务接待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工作任务的校属各单位,适度有别于《长江大学公务接待管理暂行办法》(长大校发〔2015250号)中的常规公务接待。

第三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是指学校在开展学术交流活动和对外合作接待活动中,接待学术交流、合作办学来访人员,包括回校访问校友、来校捐赠或有捐赠意愿的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开支范围主要包括:日常伙食费、工作餐费、酒水费以及酌情开支的住宿费和低价值赠礼费用等。

第五条  学校实施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控制审批制度。接待单位在安排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前,应依据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电子邮件等,填写《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审批单》,内容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活动项目、时间、场所等,经单位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校领导审批。接待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如实填写《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清单》。

第六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住宿原则上由来访人员自行结账,确需接待单位安排住宿的,应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原则上安排单间或标准间,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480/间(参照校内人员对应住宿标准)。特殊情况需要安排套间的,价格标准上限为每天800/间。

第七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就餐应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形式。日常伙食费标准上限为每人每天300元(不含酒水费)。确属需要,还可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上限为每人每次200元(不含酒水费)。接待用酒水可根据实际情况批量购买,并实行领用登记制度。

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应控制在5人以内;接待对象人数在10人以上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一半。

第八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一般不赠送礼品,确需赠送礼品的,应从严控制费用,一般标准为每人每件200元,特殊情况不超过500元。省内接待原则上不得相互赠送礼品。

第九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报销实行一事一结,凭公务卡结算或转账结算。报销凭证应当包括审批单、财务票据、接待清单、菜单,原则上至少应提供1项接待依据(派出单位公函或邀请函、电话记录、名片、照片等)。

第十条  学校办公室、纪委、监察处、审计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应加强对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接待单位应加强内部控制,严格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  学术交流和对外合作接待涉及外宾的,按照《湖北省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144号)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审批单

      2.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清单

 

 

   

附件1

 

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审批单

 

填报单位 :                                      

接待单位及人数

 

接待事由

 

接待时间

 

就餐地点

 

用餐方式

(自助餐/桌餐)

 

经办人及

联系方式

 

审批意见

 

 

(签章)

       

注:本单为报销依据。

 

 

附件2

 

长江大学学术交流及对外合作接待清单

 

填报单位 :                             

接待时间

 

就餐地点

 

接待单位

 

接待对象的

姓名、职务及人数

 

经办人及

陪同人员人数

 

用餐总人数

 

实际发生费用

 

注:本单为报销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