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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大校发﹝2016﹞165号 2016年7月22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大优秀年轻人才、高层次后备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力度,进一步加强我校人才队伍建设与学科建设,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管理工作遵循“提高门槛、规范管理、保障待遇、重在质量”的工作方针,参照教师和博士后的双重标准进行。
第二章 招收对象及要求
第三条 学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属学科教师岗位招聘的博士纳入师资博士后统一管理(已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或已做一站博士后,或达到学校引进优秀人才条件者除外)。
第四条 招收师资博士后的年龄、学历、外语、学术水平等要求与学校确定的当年选聘教师的相关要求一致。
第五条 申请从事师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符合国家及学校招收博士后的基本要求。
第三章 进站程序
第六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程序:
1.发布招聘信息。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会同相关二级单位根据学科发展规划和博士后岗位需求,提出当年招收师资博士后计划报人事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教师招聘信息中发布。
2.个人申请,组织考核。申请者向拟聘二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师资博士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个人履历、科研成果、外语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拟聘二级单位会同博士后流动站对申请者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专家进行面试,并将《长江大学教师招聘考核表》和《湖北省申请进站做博士后考核表》报送人事处。考核程序参照学校当年人才引进招聘工作实施办法执行。
3.签订协议,办理进站。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拟招收的师资博士后人员进行体检,体检合格者与学校签订为期两年的《长江大学师资博士后协议》,并办理相关进站手续。
4.配备教学科研导师。拟聘二级单位和博士后流动站为师资博士后配备导师组(由不少于2名博士生导师组成),具体负责其科研和教学能力培养工作。
其他类型博士后研究人员,若中期考核优秀,可以申请转为师资博士后,但须占用申请岗位所在教学科研单位当年师资博士后计划名额,审批程序同上。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师资博士后属于计划内博士后研究人员,按学校十级教师岗位进行管理。由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校博管办负责其博士后日常管理,拟聘二级单位负责其校内人事关系、科研和教学管理。
第八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履行部分教师岗位职责,具体如下:
1.科研及学术成果除应达到教师系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条件以外,还须达到以下要求:
(1)获得国家博士后基金;或以主持人身份获得湖北省自然科学基金或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国家软科学计划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湖北省教育科学规划重点项目(项目具有经费资助);或以主要成员身份(仅限前两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国际合作科研项目1项及以上;或以主要成员身份(仅限前五名)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科技部支撑计划项目、国家重大科学工程项目;或主持部委或省级纵向项目(理工类单项经费20万元以上,人文社科类单项经费2万元以上)。
(2)完成相应的论文或者检索要求:
理科:以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权威期刊或者SCI、EI(会议论文除外)、SSCI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或在本学科领域TOP3%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及以上。
工科:以第一作者且我校为第一作者单位,在权威期刊或者SCI、EI(会议论文除外)、SSCI上发表2篇及以上学术论文。以排名第一获批的发明专利,视同为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检索论文。
2.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最多主讲1门主干课程或2门专业选修课程,或最多每年承担4周以上的教学实习1次。师资博士后进站半年内不得主讲课程,只能承担助教和班主任工作。
3.协助合作导师培养研究生或者其他社会工作。
4.完成学校有关青年教师发展计划的培训学习。
第九条 中期考核与出站考核
1.进站满一年的师资博士后须参加中期考核,且取得优秀或者良好等次。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者,学校将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调整为计划内科研博士后,不再作为师资博士后备人选;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者,作退站处理,终止其所有待遇。
2.进站满两年须提前一个月参加出站考核,取得优秀或者良好等次且在校期间达到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出站后办理长江大学编制内教师岗位聘用手续。出站考核为合格等次,或者未达到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者,自主择业,办理出站手续。出站考核不合格者,办理退站手续。
3.两年期满逾期未办理出站手续的,停止师资博士后待遇,一切费用由其所在二级教学科研单位、合作导师和个人三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学校设立教师七级特聘岗位,专门用于聘用优秀博士毕业生来我校从事师资博士后工作,进站后即享受教师七级岗位绩效待遇。聘用教师七级特聘岗位的师资博士后,进站之前应达到以下基本学术要求:
理科: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检索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二区以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
工科: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5篇及以上,其中二区以上学术论文2篇及以上。以排名第一获批的发明专利,视同为1篇以第一作者发表SCI检索论文。
第五章 福利待遇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除享有国家规定的相关待遇外,还享受学校教师十级岗位人员的同等待遇。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进站后享受科研费3万元,分两期发放,开题答辩后发放2万元,中期考核良好及以上者发放1万元,仅限在站期间使用。留校工作后不再享受科研启动费。
第十三条 师资博士后按学校规定参与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占拟聘二级单位指标。
第十四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享受住房,并遵守学校住房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长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