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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6-09-13 09:33:13     点击:

长大校发2016164  2016722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吸引优秀博士来校从事高水平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博管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稳步扩大规模、健全完善制度、注重提高质量”的原则,吸引、培养、使用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三条 长江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是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人社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批准,按国家规定设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的一级学科单位。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是指获得博士学位,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教学、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属于学校流动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分级管理。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委”),由校长担任主任,分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成员由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人事处、研究生院、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计划财务处、实验室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后勤服务集团和各设站单位(学科)的负责人组成。校博管委负责制订博士后管理和流动站工作的相关规定、规划,处理学校博士后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

第六条  校博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办公室设在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流动站和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及对内对外联络工作。

第七条  流动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由设站学院(学科)分管博士后工作负责人担任站长。各流动站应成立由站长及专家组成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全面负责博士后进站、中期及出站的考核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人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的申请及评估

 

第八条  申请流动站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相应学科的博士学位授予权,并已培养出一届以上的博士毕业生;

2.具有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

3.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博士后研究项目具有理论或技术创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具有博士学位一级学科授予权、建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可优先申请设立流动站。

第九条  我校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相应学科均应积极申请流动站。申请时间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确定,一般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我校按照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上报流动站评估材料,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组织评审专家进行评审(评估工作一般三年进行一次)。

第十一条  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划分评估等级并予以公布。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直至撤销设站资格,并向社会公布。被撤销的流动站三年后方可申请重新设立。

第十二条 各流动站应加强内部建设,建立信息收集和归档制度,及时归档博士后工作信息资料。

 

第四章   博士后招收

 

第十三条  博士后的类别分为以下五类:

1.计划内博士后,指由全国博管会和学校拨款的博士后。校博管委根据学科发展和师资建设需要,每年6月底确定下年度博士后招收计划。作为师资培养的博士后由学校承担其工资、绩效和各类福利待遇;科研博士后由学校提供其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和福利待遇,奖励绩效则根据博士后的任务完成情况由合作导师从项目科研经费中开支。超计划招收的作为自筹经费博士后。

2.自筹经费博士后,指经校博管委申请,全国博管会批准,由设站单位或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的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及导师经费等)均由所在学院或合作导师自筹解决。

3.联合培养博士后,指由企业工作站或博士后科研基地与我校联合招收、培养的博士后。联合培养博士后不占招收计划指标,其各项经费(包括博士后薪酬、福利待遇、科研经费等)均由企业或基地承担。

4.留学回国博士后,指在国外获得博士学位后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留学回国博士后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学科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其日常经费由政府资助,不占计划指标。

5.项目博士后,指经中国博士后基金会批准,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学科招收的博士后。项目博士后的各项经费由项目经费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在国内或国外近两年内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35岁以下。

2.申请人拟开展的研究工作与流动站的研究方向相近或者一致,专业理论基础扎实,有科研实践背景,近三年取得一定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3.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本校教师不得以在职身份申请从事本校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

4.本校毕业的博士研究生,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校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

5.各流动站可根据本学科的特点,制定申请进站人员须具备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的具体条件。

第十五条  招收博士后的学科及合作导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已批准设站的一级学科及其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未设立流动站但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若科研条件具备(如有重大研究项目、学术水平高、研究经费充足等),可以招收留学回国博士作为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也可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后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

3. 具备较高学术水平和良好学术风范,且具有在研的项目课题及充足研究经费的在职博士研究生导师,可担任博士后合作导师,招收、指导博士后开展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进站程序

1.申请人员可随时向我校流动站或校博管办提出书面申请,附上本人详细简历和反映本人业务能力的有关证明材料(含身份证、论文代表作、科研成果鉴定、获奖证书、博士学历学位证等原件及复印件),流动站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后,15天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

2.初审通过后,由站长组织专家考核小组(由5-7名正高职人员组成,其中至少应有1名博士生导师)对申请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以及博士后阶段的科研计划等进行综合面试考核,择优录用,提出进站考核意见、确定拟招收人选和资助类型,并将《进站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纸质(流动站签字盖章)和电子版报送校博管办。经校博管办审核同意后,流动站通知申请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申请注册进行申报,并将下列有效申报材料报送校博管办:

1)申请进站的报告(一份,由流动站出具);

2)《进站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一份);

3)《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考核表》(一式两份);

4)《博士后申请表》(在线生成,一式四份);

5)《专家推荐信》(由两位本学科领域的博士生导师填写,其中一位应是申请人的博士导师,两份推荐信各一份);

6)《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

7)《博士后进站审核表》(一式四份);

8) 博士学位证书及毕业证书或由学位办公室出具的博士论文答辩决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9)博士后进站体格检查表(如发现患有严重疾病如精神病、癫痫病、恶性肿瘤等,不适宜进行科学研究的,则不予申报);

10)身份证、护照(外籍人员)(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11)已婚已育人员需提供结婚证及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份);

12)申请者本人简历(详细反映本人业务能力和水平);

13)博士阶段本人身份属于定向、在职、委托代培、现役军人的博士毕业生申请做博士后,在《博士后申请表》相应的栏目内,须有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做博士后并注明出站后分配去向的意见,同时提供原工作单位“同意脱产做博士后的证明”(一式四份);

14)在国(境)外获得博士学位人员申请进站,还须提交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教育处(组)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留学回国证明、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前已注销户口者提供)。

进站报到时因故未提交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校博管办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否则,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七条  经审批同意招收进站的申请人,须与流动站签订《长江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一式四份),并按报到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已获批准进站的申请人必须按时进站工作,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一个月不到校博管办报到的,取消其进站资格。

 

第五章   博士后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进站后,属我校非正式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在其获得固定岗位前具有流动性。博士后日常管理由设站学院负责

第二十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三年。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42个月。学校原则上不再支付延长期内的薪金及相关费用。

确需延长期限的博士后,应在期满前三个月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和校博管办同意后,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

第二十一条   计划内博士后应以科学研究为主,同时根据《长江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其他职责:

1.完成所确定的科学研究任务;

2.承担所在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

3.承担所在学院安排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其他社会工作;

4.出站后拟留校工作的博士后应在出站前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分项培训和考试,达到合格成绩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归长江大学所有,如需转让科技成果,须经学校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在站期间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以及教材等成果须以长江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联合培养博士后按照签订的联合培养协议办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所在学院和校博管办批准,可出国(境)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并按规定办理出国(境)手续。计划内博士后出国期间的有关待遇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站博士后必须参加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其薪酬调整依据;同时,还应参加开题考核、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考核结果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

第二十五条  开题考核

1.博士后在站研究课题应与所在学院科研工作紧密联系,与合作导师所在课题组承担的重大项目相结合。同时亦可自拟课题,自拟研究课题须经所在学院专家小组论证通过后方可进行。鼓励博士后在良好的学术环境中,在公平竞争的气氛下独立开展创新性研究工作。

2.博士后进站三个月内,应与合作导师及指导小组共同商量并提出研究计划,经流动站专家指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向设站学院作开题报告,包括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的基本方案,研究课题,基本的技术路线,预期成果及可行性等方面的内容。由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小组论证评估,将《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开题考核表》(一式2份)报校博管办存档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满一年,应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一式4份),由流动站组织专家考核小组(5名以上专家,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对其进行中期考核。考核小组对博士后阶段性的研究工作情况及其他方面的综合表现进行评估,给予考核等次,并对博士后下一步的研究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者或超过3个月没有完成中期考核者劝其退站。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方能申请出站。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权威期刊或SCIEI(会议论文除外)、CSSCI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正式出版署名第一作者的学术著作(不含教材)。

2.获国家级教学、科研成果奖;或省部级教学、科研成果奖的排名前三;或主持省部级以上基金项目;或1项国家发明专利排名第一;或两项国家发明专利的排名前三。

第二十八条  出站考核

1.博士后应于期满前三个月完成研究课题,撰写博士后研究报告,并填写《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以书面形式向流动站提出出站申请。

2.流动站站长组织专家考核小组(7名以上专家,其中至少应有2名校外专家,合作导师参与考核,但不参与投票和综合评议)对博士后进行出站考核,并验收其成果是否达到《长江大学博士后工作协议书》要求

3.博士后出站考核合格及以上者,方可登录“中国博士后网”填报出站申请信息,经流动站审批通过后,将下列有效申报材料报送校博管办:

1)申请出站的报告(一份,由流动站出具);

2)《出站人员基本情况汇总表》(一份);

3)《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一份);

4)《湖北省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考核表(一式2份);

5《博士后工作期满登记表》(在线生成,一式4份);

6《长江大学博士后期满业务考核表》(一式4份,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的博士后须分别提供);

7《长江大学博士后期满审批表》(一式4份);

8根据全国博管委《博士后研究报告编写规则》撰写的《博士后研究报告》(一式2份);

9)《湖北省博士后出站科研人员成果统计表》(一份);

10)出站接收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接收意见表;

11)身份证(已婚已育人员还需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结婚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

4.在职博士后需要原单位出具全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

5.获批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的,须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管理信息系统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第二十九条  出站审批程序

1.经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校博管办进行网上审批后集中上报省博管会办公室审批。

2.对于审核通过人员,由省博管会办公室出具《博士后出站通知书》及户口迁落介绍信等相关材料,并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三十条  博士后离校程序

1.校博管办通知出站人员办理离校手续,限期为1个月。

2.出站人员凭人事处出具的离校证明到校博管办换取《博士后证书》、《博士后出站通知书》及户口迁落介绍信等材料,办理人事关系、档案转递及户口迁出和落户等手续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应在出站之日起1个月内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出站手续,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离校手续者,按自动离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提前出站审批程序

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任务且成果显著的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期限不应少于21个月。博士后提前出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和设站学院同意后,报送校博管办审批。

第三十三条  延期出站

1.因科研工作需要,博士后在站时间可适当延长,以保证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整。但延期出站申请报告应在期满三个月前由合作导师提出,经流动站、学院同意报校博管办审批。

2.博士后最多可申请两次延期,每次延期不得超过半年。

第三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或者违反学术纪律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校纪校规受司法处理或学校党纪政纪处分的;

3)伪造出具假证明或受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的;

4)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

5因病、事等原因请假累积6个月以上,或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6)出国参加会议等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7)在站工作期满,未经同意仍滞留不办手续的;

8)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对退站的博士后,经校博管办批准,报湖北省人社厅备案。退站的博士后,不再享受博士后的待遇,并按学校与博士后签订的协议处理。

第三十五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的申请和使用

1.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两次机会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学校鼓励博士后积极申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申请和使用按《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执行。

2.用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经费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离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给流动站,由流动站验收;博士后出站时,资助经费的结余部分,由基金会收回,按照财政部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博士后经费使用

1.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的日常生活和日常公用的专项经费,主要来源是中央财政拨款、学校自筹和项目支出,同时接受社会各界资助。超出中央财政拨款指标的博士后日常经费由学校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拨,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校博管办可以提取不高于3%的经费用于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

2.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在站博士后(不含联合培养博士后)享受湖北省博士后生活补贴,由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直接发放。

3.学校博士后管理经费:纳入学校年度预算,主要用于开支博士后日常经费不足部分、流动站招收宣传费用和日常管理费用。

4.联合招收博士后的管理经费:经学校和工作站协商,由工作站支付学校博士后工作的联合培养经费,用于日常管理经费和合作导师的指导费。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三十七条  依据国家规定和学校政策,博士后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第一站博士后起点工资按教师专业技术十级岗位确定岗位工资,按16级薪级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计算工龄。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直接进站从批准进站之日起计算参加工作时间。

第三十八条  计划内博士后享受我校教师相同的科研启动费、校内医疗和社会保障等待遇;其他类型博士后的待遇按协议执行,并报校博管办备案。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政策

1.博士后进站报到后,凭公安局介绍信在校保卫处户政科办理集体户口。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

2.博士后期满出站后,凭《博士后出站通知书》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移手续。

3.博士后在站期间,其子女入托、入学有关事宜,按我校职工同等待遇办理。

4.学校不负责博士后配偶工作的安置,对于配偶没有工作的,如特别困难者,学校视情况发给其每月不超过500元的生活补贴。

第四十条  博士后人员进站后,持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开具的住房证明,到后勤服务集团或武汉校区后勤保障部办理入住手续。本校职工和在本市的外单位在职人员进站不安排入住博士后公寓。

博士后的专用住房,严禁转租或转借他人使用。博士后出站时,应在一周内办理退房手续。

四十一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可参与长江大学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作为师资培养的博士后仅可参与长江大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与晋级。

 

第七章   附 则

 

四十二  本校教职工原则上不得进入本校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联合培养博士后除外)。遇特殊情况者,经学校批准可跨学科门类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但合作导师必须是非本学院教师。从事博士后研究期间,其人事关系转入合作导师所在学院,并由该学院进行日常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湖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