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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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长江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6-02 11:18:18     点击:


长江大学督办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促进学校督办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学校政令畅通、落实有力,加快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形势下党的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

(一)督办工作实行校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制。校党委书记、校长为督办工作总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党委、行政各项事务督办工作。分管校领导按照分工对总责任人负责,具体负责学校督办工作的开展。

(二)督办工作办公室(简称“督办室”)设在学校办公室,督办室主任由学校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兼任。督办室负责制定督办工作规章制度和任务方案;负责督办事项的监督检查、督办催办、反馈通报和综合协调。

(三)校属各单位是落实督办事项的责任主体,单位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结合实际,建立本单位内部督办工作机制,确保各项重要工作有效落实。

第三条 工作范围

(一)上级印发的重要文件精神、下达的重要工作部署,各级会议的通知事项以及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学校规划、年度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等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学校党委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有关专题会议等重要会议决议及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校领导批示、交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新闻媒体、师生员工等反映强烈的重大热点问题的解决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第四条 工作形式

(一)常规督办。对常规性工作任务,督办室可通过OA系统、书面送达、电话等形式,督促承办单位按时报送贯彻落实情况。

(二)会议督办。对时间紧、任务重且需要综合协调、解决相关支持条件的事项,可采用会议形式,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要求、研究相关措施,必要时提请分管校领导召开专题工作会议推动工作落实。

(三)现场督办。对质量要求高、专业性强的事项,应指派专人进行实地督办,避免出现以报告代替工作、以材料代替落实的情况。

(四)专项督办。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涉及部门多、情况复杂、推动难度大的事项,协同相关部门,组成联合督办组,由校领导领衔实行专项挂牌督办。

第五条 工作程序

(一)拟办。对纳入督办范围内的事项,督办室按照一事一项登记,协调相关单位,提出拟办申请,报校领导或督办室主任审定。

(二)交办。督办室根据领导审定意见将《长江大学督办事项处理单》通知有关承办单位。同一事项涉及若干单位时,由主办责任单位牵头、协办单位配合办理,办理情况由主办责任单位报告。

(三)督办。承办单位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以书面报告形式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反馈办理结果,不得积压、推诿。对办结时限在两个月以内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按规定时限办复。对办结时限在两个月以上的督办事项,承办单位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主动向督办室提交本月事项进展情况。如逾期未反馈,督办室应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并及时催办,督促限期办结。

(四)办结。督办室对承办单位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查,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单位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按程序报送分管校领导审定。对重点督办事项,督办室视情进行“回头看”,确保问题妥善解决。

(五)归档。对已办结的督办事项,督办室及时进行办结登记,并对相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档案馆管理备查。

第六条 结果运用

(一)督办室每年度对各单位督办事项工作量和办结率进行统计,并进行内部通报。

(二)对督办工作完成效果好的,学校将对承办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督办工作落实不力的,经催办仍不能按时、按要求完成的;或对交办的督办事项敷衍推诿的;或反馈结果及办理情况严重失实、弄虚作假,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对承办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或追究相关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督办室负责解释。


附件:1.长江大学督办工作流程图

2.长江大学督办事项处理单

3.长江大学督办事项办理情况报告


附件【 附件.docx】已下载